(2016)甘072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王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65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陈积才,民乐县洪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保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王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马某、王某外出,具体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