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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费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60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某,职工。曾因醉酒驾车于011年1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分别于016年5月15日、7月13日、7月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109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费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费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刑初10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审 判 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