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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财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候庆金与张金祥、临沂国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庆金,张金祥,临沂国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420号申请人候庆金,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候家窝村126号。被申请人张金祥。被申请人临沂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东南坊村。申请人候庆金与被申请人张金祥、临沂国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国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重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为25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国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重型货车一辆;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