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洪伟诉被告朱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伟,朱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原告贾洪伟诉被告朱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146号原告:贾洪伟,男,1978年5月24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长虹小区。被告:朱少华,男,1981年2月28日生,农民,原住吉林省前郭县飞跃杂粮加工有限公司,现住址不祥。原告贾洪伟诉被告朱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洪伟诉称:2014年11月10日,朱少华在贾洪伟处借款12600元。经多次催要未还,故贾洪伟诉至法院,要求朱少华给付借款12600元。本院认为:按照贾洪伟提供的朱少华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因贾洪伟不能提供朱少华的其他详细信息,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朱少华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贾洪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