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唐登蓉与XX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登蓉,XX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4212号原告:唐登蓉,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XX书,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唐登蓉与被告XX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登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