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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唐登蓉与XX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登蓉,XX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4212号原告:唐登蓉,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XX书,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唐登蓉与被告XX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登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