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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昌贵与覃春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贵,覃春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吴昌贵。被执行人覃春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昌贵与被执行人覃春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春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昌贵借款1550元,利息4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覃春宜已将上述款项交至本院执行局,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吴昌贵,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刘志群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