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高江江与贺东宏、康继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江江,贺东宏,康继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130号原告高江江,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绥德县白家硷乡高家渠村,农民。被告贺东宏,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北区兴业楼*单元***室。被告康继雄,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绥德县田庄镇石家沟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石畔。原告高江江与被告贺东宏、康继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江江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江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江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