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源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怀化市源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469号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西园社区朝阳路。委托代理人:文先佑,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光照,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怀化市源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经济开发区舞阳大道570号五金水暖机电大市场。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与被告怀化市源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先佑、何光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源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源丰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货款782383元;2、判令源丰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欠款利息46943元;3、判令源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国力公司与源丰公司于2015年9月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源丰公司提供变压器及电力设备一批,货款总金额为920383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向源丰公司交付了约定的设备。源丰公司收到设备后没有支付货款。2016年8月30日,我公司向源丰公司发出《询证函》与源丰公司就欠款事宜进行核实,源丰公司进行回复,确认尚欠我公司货款共计782383元。对于该欠款我公司多次向源丰公司进行催讨,源丰公司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源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国力公司与源丰公司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国力公司按照源丰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产品及送货到指定地点。源丰公司收到产品后向国力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前后,国力公司按源丰公司的要求向该公司及其指定的地点提供了共计价款为920383元的变压器等产品。2015年9月9日,源丰公司在国力公司发给其公司的《询证函》中确认欠货款900383元的事实。2016年8月30日,国力公司再次对该笔货款向源丰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进行对账。源丰公司对此回复,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止,源丰公司欠国力公司货款782383元。此后,源丰公司再也没有向国力公司支付过货款。故国力公司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国力公司的庭审陈述、双方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公司盖章的询证函二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国力公司和源丰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主要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约。国力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源丰公司提供了产品,源丰公司没有向国力公司支付相关货款,已经形成了违约事实,应该承担支付货款并支付相关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怀化市源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2383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094元,减半收取6047元,由怀化市源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