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潘丽英与伍素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英,伍素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4民初1370号原告:潘丽英,女,1970年8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开谷(系潘丽英之夫)。被告:伍素荣,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原告潘丽英与被告伍素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丽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开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素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丽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伍素荣支付潘丽英工资20,000元及利息14,000元,本息合计3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8日,潘丽英与伍素荣签订“保姆协议”1份,双方约定:潘丽英帮伍素荣带孩子,伍素荣每月支付保姆工资1,500元等内容。2013年10月19日,潘丽英与伍素荣结算,伍素荣欠潘丽英保姆工资20,000元。同日,伍素荣出具《欠条》1张交由潘丽英收执,《欠条》载明“欠条本人欠潘丽英保姆费20,000元(贰万元整),本人每月付伍百至壹仟元整,直至付清,如违约按三分利息偿还。欠款人:伍素荣”。此后,经潘丽英多次向伍素荣催讨,伍素荣均未支付。伍素荣未答辩。潘丽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潘丽英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潘丽英与伍素荣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伍素荣尚欠潘丽英的劳务报酬经双方结算确认,属合法债务,伍素荣应及时清偿。故对潘丽英要求伍素荣支付保姆工资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伍素荣在《欠条》中约定按月利率30‰计算欠款利息,故对潘丽英仅主张要求伍素荣按月利率20‰计算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伍素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定程序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伍素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潘丽英保姆工资20,000元及利息14,000元(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合计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伍素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