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5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702号原告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修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玲,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蕴涵,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职务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