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8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丽与被告涂桥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丽,涂桥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833号原告:刘晓丽,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放,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桥红,女。法定代理人:涂再娣,女,系被告涂桥红的同胞姐姐。法定代理人:涂燕春,女,系被告涂桥红的同胞妹妹。法定代理人:涂燕春,女,系被告涂桥红的同胞妹妹。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钦越,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晓丽诉被告涂桥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晓丽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晓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刘晓丽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人民陪审员  向开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