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小华与李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华,李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692号原告:胡小华,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李立,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华诉被告李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胡小华负担25元(原告已交纳25元)。审判员 黄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笑群冯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