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书敏与被执行人杨文奇、陈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敏,杨文奇,陈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307号申请人黄书敏,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程建霞,女,成人,系申请人黄书敏之妻。被执行人杨文奇,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群英,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黄书敏与杨文奇、陈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黄书敏借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及执行费275元。2016年10月1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杨文奇表示从2016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4000元(其中2017年3月偿还5000元)。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给付计划,并表示待被执行人不按给付计划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梁 盛审判员 李 强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