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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与吴张德、廖方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吴张德,廖方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韦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张德,男,1970年12月19日生,壮族。被执行人廖方积,男,1958年7月29日生,壮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张德、廖方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张德、廖方积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吴张德于2016年1013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15000.00元,余款于2016年11月15日前付清。现双方已按协议履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对于协议约定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吴张德、廖方积应继续履行,如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225执1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瑞营代理审判员  韦 凯人民陪审员  银星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