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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财保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敏泉与金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敏泉,金耀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财保00106号申请人:陈敏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申请人:金耀华,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申请人陈敏泉与被申请人金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法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耀华所有的浙G×××××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耀华所有的浙G×××××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丽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财保00106号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关于申请人陈敏泉与被申请人金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财保001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金耀华所有的浙G×××××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保全期限二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民警: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