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4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增田与被告榆林市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985号原告杨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退还原告杨某。(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