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子茹与高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子茹,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财保224号申请人:姜子茹,农民。被申请人:高阳,农民。申请人姜子茹与被申请人高阳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姜子茹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高阳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客车一辆,并提供部分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阳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客车一辆于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