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1执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燕丽与董天明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丽,董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1执1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燕丽,女,汉族。被执行人董天明,男,羌族。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汶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1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天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现被执行人董天明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董天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克康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 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