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民终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牛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驰恒商务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吴增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琴芳,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喜,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以与被上诉人牛喜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哈 斯审判员 张剑光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昺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