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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4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红梅与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梅,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935号原告丁红梅。被告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天伦路交叉口东北角1号院附1号。法定代表人蒋继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梅诉被告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