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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406号原告深圳市三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法定代表人冯星。委托代理人彭华正,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闫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1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0月11日,原告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外,原告于庭审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则按减少后的请求计算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三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4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5254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星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