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8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富利华物资有限公司与无锡丰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富利华物资有限公司,无锡丰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8717号之一原告:绍兴市富利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建材城西区*楼*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张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瑾,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丰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生科路*号。法定代表人:戴晓晗。原告绍兴市富利华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丰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绍兴市富利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富利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共计3080元,由原告绍兴市富利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咪竹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