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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春香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6民特13号申请人:张春香,女,汉族,1955年2月14日生,住汝阳县。申请人张春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春香称,申请人弟弟张宾家住汝阳县××××组,妻子已故,有一子张飞超张某某,一直由申请人抚养。张宾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法院宣告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宾,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洛阳市××三屯镇××组,系申请人张春香的弟弟。张宾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张春香申请宣告张宾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宾仍然下落不明。庭审中,申请人张春香表示愿意作为张宾的财产代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本院认为,张宾下落不明满二年,其姐张春香申请宣告其失踪。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找张宾的公告,公告期间三个月已届满,期间张宾本人未同本院联系,也未有知其下落的人员与本院联系,依法应宣告张宾失踪。同时,本院依法指定申请人张春香作为失踪人张宾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宾失踪;指定张春香为失踪人张宾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超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