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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安溪县新合作闽南无公害农资有限公司与王国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新合作闽南无公害农资有限公司,王国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4465号原告:安溪县新合作闽南无公害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占木金,系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安,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国卫,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新合作闽南无公害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春安、被告王国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新合作闽南无公害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99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付款之日,按月息1.5%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10988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国卫于2014年2月18日起向原告多批购买肥料农药,尚欠货款人民币299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国卫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上述欠条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1、原告起诉的利息不合理;2、其与安溪县新合作闽南无公害农资有限公司与长期合作多年,上述欠款是一小部分,大部分已支付清,又其被茶农拖欠货款,希望原告能谅解,其力争近期内早日还清货款。本院认为,王国卫承认安溪县新合作闽南无公害农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设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国卫向原告购买农药等,双方对账后,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9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国卫至今未能偿付,依法应承担偿付欠款人民币299000元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诉求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付款之日,按月息1.5%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自结欠日(2016年6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王国卫对利息部分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安溪县新合作闽南无公害农资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99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安溪县新合作闽南无公害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王国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熹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