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宏达与被执行人张木伯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达,张木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周宏达(曾用名周文强)。法定代理人周建党(曾用名周旦福),系周宏达之父。被执行人:张木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宏达与被执行人张木伯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000元,尚未执行2650元(含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木伯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亦查无车辆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木伯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木伯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99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