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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李奎庆与南宁市瑞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庆,南宁市瑞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李奎庆,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南宁市瑞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镇椤塘村67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厚。李奎庆与南宁市瑞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瑞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奎庆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市瑞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奎庆没有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南宁市瑞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住址不明。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李奎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宁市瑞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奎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瑞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奎庆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8执1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