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敬与盖建英、滨州市民园冷藏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盖建英,滨州市民园冷藏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605号原告:吴敬,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建英,滨州市民园冷藏厂负责人。被告:滨州市民园冷藏厂,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东首开发区。负责人盖建英,该厂总经理。原告吴敬诉被告盖建英、滨州市民园冷藏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吴敬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敬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敬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吴敬负担。审 判 长 崔晓鹏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人民陪审员 徐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