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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车军与孙传江、倪宁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车军,孙传江,倪宁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车军,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丁晴,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传江,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倪宁霞,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车军因与被申请人孙传江、倪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24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车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内容违背车军本人意思表示,应当再审。调解过程中,原审法官针对违约责任及利息问题跟车军核实过三次,误导车军让其认为调解书上会写清楚。后,书记员让车军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法官称是按之前说的内容做得笔录,让车军快点签,车军迫于压力未看调解笔录就签了字,又在送达调解书前,在书记员要求下,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车军代理人仔细看过调解笔录后提出异议,并提出完善要求,但被拒绝。226000元是完整的债权,被分割为两块,列出两个显失公平的还款时间,不符合车军本意。且调解笔录制作程序违法,调解地点在书记员办公室,笔录上却记载是第五法庭,明显不符合事实。综上,原民事调解书制作过程存在严重瑕疵,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违反自愿原则,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笔录及送达回证上签字,车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车军主张原审调解违背其自愿原则,但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车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车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静旻审 判 员  赵庆飞代理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祺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