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与娄显军、郑淑娟、张亚辉、田少军、赵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娄显军,郑淑娟,张亚辉,田少军,赵振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688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主要负责人:陆春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显军,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郑淑娟,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亚辉,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田少军,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振祥,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与被告娄显军、郑淑娟、张亚辉、田少军、赵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6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