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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1150号原告:宋某,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李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王若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