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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1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与吕德民、王炎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吕德民,王炎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1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9666336X。法定代表人钟水炎。被执行人吕德民,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被执行人王炎怀,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特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吕德民、王炎怀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7号2单元2202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薛秋央(身份证号码:)以800.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7号2单元2202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被执行人吕德民、王炎怀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7号2单元2202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薛秋央(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薛秋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7号2单元2202室的查封,并强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