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张友云、覃晓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张友云,覃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张友云,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覃晓军,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受理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张友云、覃晓军罚金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友云、覃晓军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刑庭移送申请执行张友云、覃晓军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497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457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鲲审判员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