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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民终1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林,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准予双方离婚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双方虽然结婚二十余年,但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无子女,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2012年张某患病住院期间,被上诉人吴某不给予照顾,致使夫妻感情更加淡化,双方也因此分居生活至今。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吴某辩称,双方婚前互相了解,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双方共同生活了20多年,有共同语言且性格相投,从未吵过架,且现在也未分居;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吴某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已结婚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婚后虽因家庭琐事进行过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还有修复和好的可能,不足以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张某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证据不足,故对于其离婚诉求,不予准许。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本案中,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吴某××××年结婚以来,期间虽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过争吵,但双方并不存在重大冲突和不可调和的矛盾。张某主张双方无子女影响夫妻感情无法律依据,主张患病期间吴某不给予照顾无事实依据,主张和吴某已分居与事实不符。因此,张某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玉珍审判员  王守亮审判员  杨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子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