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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陈清文、黄香花、吴培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陈清文,黄香花,吴培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15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代表人:张先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清文。被告:黄香花。被告:吴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陈清文、黄香花、吴培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5元,减半收取2527.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源源代理审判员  吴宁辉人民陪审员  陈学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