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2民初02291号原告:莫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生。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收购马铃薯欠款389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被告收购我马铃薯后拖欠款项3891元,我多次催要均无结果,故要求被告予以清偿。被告陈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务事实,但认为自己现在无力清偿,要求逐年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务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债务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现无力清偿债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莫某某的马铃薯款389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水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