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海斌与汪根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财保64号申请人:胡某。被申请人:汪某。申请人胡某因与被申请人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4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胡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