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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马苗林与徐贺民、东阳市惠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苗林,徐贺民,东阳市惠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676号原告:马苗林,农民,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吕巍巍,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贺民,居民,住东阳市。被告:东阳市惠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时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佩菁,公司员工,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苗林与被告徐贺民、东阳市惠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苗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苗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苗林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