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5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启全,邱杏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15035号原告:任启全,男,1951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康定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菲,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杏娣,女,1952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康定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任启全诉被告邱杏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睢洁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启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被告邱杏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启全诉称,原、被告是上山下乡经人介绍认识,于1981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任某。后来因为知青子女回沪,任某于1998年回沪,2001年原告为了照顾女儿和母亲就回来上海了,后被告于2013年回沪,双方回沪的时间间隔了十几年。后虽然被告也回了上海,但是因为双方分居时间过长,双方已经有间隙,矛盾无法调和,双方各自生活,谁也不照顾谁,双方互不说话,夫妻感情早就没有了。后原告生病,需要家人签字的时候,被告不肯,只能找到原告本人的妹夫签字。据此来看,夫妻双方感情早就没有了,早已破裂,希望双方都能各自有自己的晚年生活,故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邱杏娣辩称,原、被告现在夫妻生活还是很和谐的,双方还住在一起,虽然有小口角,但是没有吵过架,有什么问题双方还是积极沟通的,觉得双方关系还是很好的,只是有一些生活琐事有可能会有一点小分歧,但是还是可以很好的解决,双方还是有感情的。被告现在还在工作,每个月给原告1000元供他生活,被告愿意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争取和好,希望法院再给一次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上山下乡时经人介绍认识,于1981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任某。后来因为知情子女回沪,任某于1998年回沪,2001年原告为了照顾女儿和母亲也回来上海,被告于2013年退休回沪,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产生矛盾,但没有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现有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争取和好,态度是积极的,原告应当给予双方改善关系的机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任启全要求与被告邱杏娣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任启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睢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佩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