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贵州和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和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和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广,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新碧,系该××员工。一××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文县。法定代表人吴石付,系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和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28元及申请执行费187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贵州和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巫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大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