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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郭某敏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郭某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法定代理人黄余芬,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郭某敏龙,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某敏龙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人民币6050元的限额内予以扣划。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惠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