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晓民与孙义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民,孙义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304号原告:李晓民,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德化县。被告:孙义别,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李晓民与被告孙义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李晓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晓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李晓民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荣华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