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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晓民与孙义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民,孙义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304号原告:李晓民,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德化县。被告:孙义别,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李晓民与被告孙义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李晓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晓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李晓民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荣华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