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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石华锋与深圳市博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锋,深圳市博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9693号原告:石华锋。被告:深圳市博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2401-D。法定代表人:陈杰。委托代理人林刚锋,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祥,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石华锋诉被告深圳市博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华峰,被告深圳市博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刚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是厦门培训网APP平台的经营者。被告公司业务员于2015年11月与原告联系,说在高交会上成功招商,每个平台会对接二三十个商家进驻,大概在春节前后,每个平台确保有效的广告商家有3个,而这3个商家要交租赁费给原告经营的厦门培训网APP平台。在轻信了被告的这些宣传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了《互联网+行业推广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合法拥有的APP厦门培训网提供行业推广服务,服务内容为:发布至媒体平台进行软文宣传推广、发布至行业或门户媒体进行软文宣传推广、建立以微博渠道的推广、其他推广平台,具体媒体推广以成功发布的为准。服务费用为50000元,年限为2015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2日,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向被告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推广服务费用,款项到账后,被告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进入项目推广实施阶段,在本合同约定推广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内,如原告有意继续合作的,可根据本合同第4.6条约定再向被告支付服务费,若原告需要的产品服务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需额外付费,付费标准待双方另行协商。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作内容及计算条款、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进行了约定。关于违约责任,项目推广实施完毕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与被告协商,被告可扣除部分完成项目推广实施费和合同总金额40%的违约金后终止合同;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扣除项目推广费。2016年5月份,被告告知原告,厦门培训网后台无法登陆。经了解是案外公司厦门旭力传媒和上海卓凡公司耍赖的原因,客观上导致了我与被告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我向被告提出和平解约,愿承担部分损失,希望被告在扣除合理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因为三年的服务合同才履行了半年,但被告不同意退还我任何费用。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互联网+行业推广服务合同》,退回后续2年办的服务费用41667元;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次诉讼支出的车费309元、住宿费用200元、误工费用2000元,合计2509元;三、被告承担由于开庭审判等生产的所有后续费用;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已根据合同履行完毕项目推广实施阶段,根据合同服务期限中第1、2条,原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向被告提供推广所需素材、资料,被告收到全部素材后60个工作日后向甲方交付验收,即台刚履行重点是项目推广实施,这个合同义务在2016年4月15日已履行完毕,在合同服务费用中,写明项目推广实施费5万,说明在2016年4月15日履行完毕后被告主要合同义务已完成,之后服务期限只是后台维护及资料个别修改,根据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中第7.3、7.4约定,项目推广实施完毕前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可扣除部分完成项目推广实施费和合同总金额40%的违约金后终止合同,项目推广实施完毕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可扣除项目推广实施费、已履行合同期限年推广服务费、合同总金额40%违约金后终止合同。说明项目推广实施费和年推广服务费是不同概念,合同中项目推广实施费主要针对实施的费用,该费用是人民币5万元,年推广服务费正常在前3年是赠送,没有实际收取,该合同的服务难点在于根据原告提供的素材进行整理、策划,制作出专业推广文案,并在相关网站、论坛等发布,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状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及开庭审判等生成的后续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了《互联网+行业推广服务合同》,内容与原告诉状中所称一致。同日,原告将50000元的款项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据称:今收到石华锋交来互联网+项目费订金1000元、互联网+行业推广服务协议项目费19000元、互联网+项目费用(厦门培训)10000元、互联网+项目费20000元。后被告为原告的厦门培训网APP撰写了推广文章,标题为《厦门培训网APP:探索教育的o2o模式》,赛迪网、腾讯网、科学中国网等网站刊登了该篇文章。以上事实,有《互联网+行业推广服务合同》、收据、《厦门培训网APP:探索教育的o2o模式》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互联网+行业推广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互联网+行业推广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支付了全额款项,被告亦撰文为原告经营的厦门培训网APP提供推广服务,现原告因案外人的原因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主动提出解除双方的合同,愿意承担部分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认为只履行了不到半年,远远未到三年的期限,后续两年半的费用应在扣除违约金后予以退还,被告认为自己已经撰文为原告提供宣传,完成了项目推广实施,并非按时间来衡量。根据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合同的时间性及被告提供的文案宣传数量只有一篇,本院依法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200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系因诉讼导致的正常支出,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石华锋与被告深圳市博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互联网+行业推广服务合同》;二、被告深圳市博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华峰20000元;三、驳回原告石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2元,由原告石华锋负担247.47元,被告深圳市博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4.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蓝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