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查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2015)甘查字第4742号 都占安与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占安,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742号申请执行人:都占安,男,1951年11月27日生,户籍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中革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643191-1。法定代表人韩诗泽,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都占安与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已执行回款人民币12,091.5元。就余款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需进一步查询、核实,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三终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