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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湖南拓荒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拓荒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411号原告:湖南拓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549号联合商厦。法定代表人:郭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华,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赤新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连,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拓荒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拓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拓荒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拓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拓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人民陪审员  郭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芳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