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永辉与彭壁真债权2016执恢16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辉,彭璧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辉,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彭璧真,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黄永辉与被执行人彭璧真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番法民初字第3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璧真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永辉支付欠款19299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37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2)番法执字第5725号案执行,在执行到位11045元后,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中止执行。2016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要求本院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以(2016)粤0113执恢167号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进行寻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广州番禺支行的银行存款150267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2100元后,剩余148167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璧真加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恢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灼煊审 判 员 黎炳林代理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