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7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明新与刘义平、岳俊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新,刘义平,岳俊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20-3号申请执行人:孙明新,男。被执行人:刘义平,男。被执行人:岳俊彦,女。本院在执行孙明新与刘义平、岳俊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岳俊彦名下位于一套,现因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俊彦名位于聊城市凤凰新城桂花园3号楼04号(房产证号01××3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际森审判员 谢润林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