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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7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明新与刘义平、岳俊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新,刘义平,岳俊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20-3号申请执行人:孙明新,男。被执行人:刘义平,男。被执行人:岳俊彦,女。本院在执行孙明新与刘义平、岳俊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岳俊彦名下位于一套,现因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俊彦名位于聊城市凤凰新城桂花园3号楼04号(房产证号01××3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际森审判员  谢润林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