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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许恩桂与陈江祥鸿、洪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恩桂,陈江祥鸿,洪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431号原告:许恩桂,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江祥鸿,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洪献,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许恩桂与被告陈江祥鸿、洪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恩桂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恩桂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许恩桂负担。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