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佳、余跃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余跃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09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佳(绰号“大嘴”),男,1986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戴荣华,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跃,男,1991年1月12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19日至1月20日被传唤,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余跃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于2016年7月27日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及其辩护人戴荣华、被告人余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李佳、余跃伙同他人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的被害单位某门诊部,以被害单位在治疗患者周某1疾病过程中收费过高且虚构未治愈为借口,采用殴打在被害单位担任医生的被害人金某等人、踢摔被害单位物品、扰乱被害单位正常经营秩序的手段,向被害单位索要人民币22000元。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李佳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的被害单位某门诊部,以在治疗患者程如龙疾病过程中收费过高且未治愈为借口,采用扰乱被害单位正常经营秩序的手段,向被害单位索要人民币15000元,后因被害单位拒绝支付而未得逞。归案后,被告人李佳、余跃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佳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余跃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佳在实施第2起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佳、余跃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李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余跃提出辩解称,其什么都没干,也没有拿到钱。被告人李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患者周某1在某门诊部进行手术后,又到其他地方进行消毒、消炎,由此可见,某门诊部的手术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而且某门诊部手术费用确实收高了。二、被告人李佳拿到22000元后,确实将5000元作为某门诊部退还的医疗费用给了周某1家属,在认定犯罪金额时,应当扣除多收的费用及因手术问题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三、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程某的手术确有问题,且费用过高,虽然被告人要求赔偿的方式不妥,但有一定合理性,被告人李佳未实施打人、胁迫等扰乱秩序的行为,又没有索要到赔偿,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四、被告人李佳的家属已将本案涉案赃款22000元交至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李佳、余跃伙同他人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的被害单位吴江市某门诊部,以被害单位在治疗患者周某1疾病过程中收费过高为借口,并虚构了周中红疾病尚未治愈的事实,采用殴打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被害人金某等人、踢摔被害单位物品、扰乱被害单位正常经营秩序的手段,向被害单位索要人民币22000元。归案后,被告人李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佳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佳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周某2说他的叔叔在盛泽镇某门诊部做了个手术花了六、七千元,价格比较贵,周某2让其跟他叔叔的女婿一起去把医药费要回来。其想除了要回医药费,还可以多敲个万把元钱,就打电话余跃,让他再带两个人到某门诊部,人多才能吓唬对方,余跃同意的。到某门诊部,与余跃碰面后,其对余跃说其一个亲戚来某门诊部看病,但是门诊部收费太贵了,一起把这个医药费要回来,另外以收费过高和把病人看坏的名义让门诊部多赔点钱出来,余跃同意的。他们在门诊部里面转了一圈没有找到负责人,其就吓唬诊所的工作人员,故意推倒诊所的垃圾桶,扇了一个男员工的脸上几个耳光,和余跃一起来的李某1看见了,上去踹了那人一脚,另外其还打了门诊部金主任一巴掌,主要是吓唬吓唬他,让他拿钱出来。之后,金主任叫来了一个叫黄某2的做中间人,于是其、余跃、黄某2和金主任、后勤负责人在一个办公室里谈赔钱的事情,其吓唬对方说如果处理不好,诊所也开不下去,余跃也说诊所收费高了,还把人看坏了,要诊所赔钱,其让对方赔偿5万元,在讨价还价时,余跃让对方拿出2万元钱来,如果拿不出来就找诊所的麻烦,最后双方谈妥赔偿22000元钱。对方打了一个协议书出来,××人的名字,并摁了个手印。拿到的22000元中,周某2拿出5000元说给他叔叔,剩下的其自己拿了7000元,另外10000元都分了。李佳辨认出金某就是金主任。2、被告人余跃的供述笔录,证实了其接到李佳电话后,和李某1、缪某、童某去了诊所。李佳已经在那里等他们了,边上还有患者的家属,李佳说他的朋友在某门诊部割包皮花了四、五千元,收费太高,让其跟他一起把医药费要回来,其同意的。进诊所后,李佳挨个推门找负责人,还踢了一个垃圾桶,正好有个工作人员路过,李佳问那人负责人在哪里,那人说不知道,二人就发生了口角,李佳上去扇这个男的头几下,李某1上去朝那个男的下半身踢了几脚。诊所负责人出来后,他们提出收费过高让医院退钱,李佳、患者家属、李某1和诊所的2、3个负责人进办公室去谈赔钱的事情。期间,其进出这个办公室2、3趟,当讨价还价到2万元时,其说了狠话吓唬诊所的人,让他们快点拿钱出来,否则不让诊所开下去。最后,李佳拿到了22000元钱,李佳给了其一条硬中华香烟,其没有分到钱。3、被害人金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其是盛泽某门诊部主任。2015年10月份,李佳带着十几个人到诊所,××没看好,诊所收费又贵,让他们诊所赔钱,其让李佳把周某1带过来,李佳就在诊所闹事,驱赶病人,用脚踹门,踹垃圾桶,扔水桶,影响他们诊所正常工作,还用手拽住其的衣领,打其耳光三、四下。李佳提出要5万元,其在门诊部会议室里打电话向领导请示,李佳不耐烦,就推了其几下,用脚踢其小腿几下,还威胁其不要想走出这个门,李佳带来的一个头顶头发长的在旁边威胁他们,说这件事情不好处理,门诊部别开,小心以后出门被打之类的话。他们有点害怕,就被迫与对方签了一份协议,赔偿了22000元钱,协议上是李佳签了周某1的名字,按了手印。金某辨认出余跃就是李佳带过来头顶头发较长的人。4、被害人范某的陈述笔录,证实了其是盛泽某门诊部结石科的医生。李佳带人到某门诊部闹事,李佳以为其是负责人,上来就抓住其的衣服,其骂了他,他就打了其一耳光。5、证人陈某1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2015年10月14日下午1点多,有七、八个河南、安徽口音的男的到某门诊部闹事,说门诊部是黑诊所,把大厅的垃圾桶踢倒了,其和金某等人听到声音出来,对方一个短发男的直接抓着金某的衣领,扇了金某三、四巴掌,说有个叫周某1的老表在他们门诊部看病,被看坏了,让他们看着办。他们让对方把病人叫来,但那男的很嚣张,开口要5万,说不处理好,他们别想出去,门诊部也不要开了等等。有个瘦的男的也是大喊大叫,说门诊部是黑诊所赶紧关门算了,恐吓、吓唬他们赶紧拿钱出来,否则让诊所关门,还对其右侧肩膀连拍两下。最后双方谈好返还4200元医药费再赔偿17800元。陈某1辨认出李佳就是带头男子,余跃就是用力拍其肩膀,向其诊所要赔偿的那个瘦的男子。6、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了2015年10月11日,周某1到诊所做行包皮前段切除手术,手术是其主刀的,××,经过复查,发现他术后恢复比较好,周某1就没有再来过。但后来有人到诊所来闹事,说是周某1的表亲,周某1的病没看好,诊所收费高。他们提出让周某1来检查,但对方不仅拒绝,还辱骂诊所工作人员。医院负责人被打之后很害怕,就赔给闹事的人2万多元钱。7、证人周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1日,其花了4000多元在某门诊部做了包皮手术。黄某甲知道后觉得费用有点高。过了几天,黄某甲拿了4、5千元回来。其手术恢复得很好,其不想向某门诊部索要医疗费,也不想要赔偿金。8、证人黄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岳父周某1下体发炎做了包皮手术,花了四、五千元,其咨询了盛泽医院及周某2后,觉得周某1花了冤枉钱,就想把钱要回来。2015年10月14日,其接到周某2电话后,把周某1看病的票据给了他,周某2让其以家属身份代表周某1去某门诊部要钱,并让李佳和其一起去,他们到了某门诊部门口,看到有四、五个年轻人在那边等着,应该是李佳叫来的。他们一起进了门诊部,后来其下楼买水,回来听到楼上有很大的吵架声,上楼看见李佳和诊所的一个年轻男的说话,那人脸有点红,说是被李佳他们打的。后来,李佳进了一个办公室谈赔钱的事情,过了一个小时,李佳从里面出来,手里拿了一叠钱。当天下午,周某2给了其5000元。9、证人李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了到某门诊部后,因为一直没找到负责人,李佳火气比较大,踢了垃圾桶,摔了一个杯子,还打了一个男医生耳光,其也上去踹了那男医生一脚。后来,李佳、余跃、病人家属和对方谈钱的事情。他们要多少钱其不知道,但其听到李佳对余跃讲除了要回医药费,再多向对方要点钱。当天晚上,李佳给其500元。10、证人黄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了某门诊部金主任让其帮忙跟李佳等人谈赔偿的事情,某门诊部这边有金主任,负责后勤的姓陈的男的和名誉院长,对方有李佳、余跃、童某、一个胖的男的和一个病人家属。在磋商时,李佳提出要5万元钱,并大呼小叫,说了很多吓人的话,意思不拿钱出来要打人,要让门诊部关门。余跃也说让某门诊部快点决定,早点把钱拿出来,不拿钱出来就让诊所开不下去,还说了一些脏话。11、门诊票据,证实了2015年10月11日,周某1在某门诊部进行手术治疗,至10月14日,又连续三天在某门诊部进行输液、换药。另外还有证人童某、周某2、缪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协议书、提取笔录、物证鉴定书、监控截图、暂扣款专用收据、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二、2015年12月初,被告人李佳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的被害单位吴江市某门诊部,以被害单位在治疗患者程某疾病过程中收费过高且未治愈为借口,采用扰乱被害单位正常经营秩序的手段,向被害单位索要人民币15000元,后因被害单位拒绝支付而未得逞。归案后,被告人李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佳的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2月份的一天下午,程某说在某门诊部看痔疮花了六、七千元,收费太高了,想去把这些钱要回来,让其跟他一起去。其和程某先去了某门诊部,让他们赔钱,随后其的四个朋友也到了门诊部,就在门诊部里等其。其让门诊部拿出1.5万元出来,对方不同意赔钱,说如果他们没把病人看好,就继续给病人看病,其看对方不想赔钱,就和程某就走了。为了程某的事,其去过门诊部两次,有一次其有四个朋友在的,另外一次是其和程某两个人去的。2、证人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了2015年11月中下旬,其在某门诊部治疗痔疮,有个认识的姚医生说可以帮其优惠,让其放心看病。其想看痔疮顶多3、4千元,就在某门诊部看了。但治疗后痔疮一直没好转。其和老表提起这个事,其老表说这个医院不靠谱,应该去找医院讨说法。过了十几天的一天下午,老表叫其带上发票去某门诊部讨说法,说已经有几个朋友在诊所等其了。到了某门诊部,其联系上了对方,是一个高胖的男子,后来才知道那人叫李佳,其他人其也不认识。医院方面提出让其继续检查和治疗,李佳说不要检查,也不要治疗,让其先回去,其就先离开了。3、证人陈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了2015年12月,李佳又带着一个病人到诊所闹事,说是病人被看坏了,让他们赔偿2万元,其提议去检查一下,但李佳直接推着那个病人让他回去,那个病人好像很害怕李佳,就走了。其跟李佳说赔钱要让上级审批的,没这么快,他就走了。过了2、3天,李佳又来了,在其胸口打了几下,吓唬其,还威胁他们说不要报案,后来看他们不愿意拿出钱来,就走了。4、证人陈某1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2015年12月4日,有三、四个男的到某门诊部闹事,说有个叫程某的老表被他们看坏了,要他们赔2万,那些人乱喊乱叫,还把病人赶走。12月5日下午,又以来了四五个男的,其中有10月14日那个带头的男子,这些人乱喊乱叫,陈某2接待了他们,那个带头的男子让他们赔偿2万元,不然的话把病人都赶走,他还让医生都下班,还说这个地盘是他的,他以后会经常来,诊所负责人跟对方说了些软话,说要请示才能给答复,他们就离开了。陈某1辨认出李佳就是带头男子。5、证人姚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1月底、12月初,程某到某门诊部治痔疮,手术需要6000多元。程某让其帮忙说说便宜点,其跟张某讲了一下,以最低标准5000多元收费,程某也同意的。之后,程某就在外科进行了治疗。12月4日左右的那天10点多,管理后勤的陈某1找到其,问程某的治疗情况,并让其联系程某,问问他怎么叫人来闹事要钱。其就打电话给程某,程某说病好多了,但没有完全好。其对程如龙讲病没有治好,门诊部会负责治疗,不要让社会上的人到门诊部闹。第二天下午1点多,程某和几个不认识的男的又到门诊部闹事,其让程某去检查一下,但对方的人叫程某不要检查,并让他先走,程某就离开了。6、证人金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了2015年12月4日,其在浙江,事后听某门诊部的工作人员讲李佳又用同样方式要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余跃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予以惩处。关于被告人余跃提出的其什么都没干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金某、证人陈某1、黄某2等人均证实到在敲诈过程中,被告人余跃实施了语言威胁等行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吻合,被告人余跃的辩解避重就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佳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佳在第一次敲诈成功后,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要求某门诊部对程某进行赔偿,在某门诊部负责人提出对程某进行检查,并进行后续治疗的情况下,立即予以拒绝,并让程某离开,可见其的目的就是以医患纠纷为借口实施敲诈,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犯罪金额的计算,被告人李佳等人从被害单位共敲诈得款人民币22000元,至于给周某15000元,只是李佳对于赃款的处理,不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对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佳在实施第2起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佳、余跃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余跃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李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佳退出了全部赃款,对被告人李佳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发还被害单位吴江市某门诊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军红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