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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韦艳如与蒙罗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艳如,蒙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韦艳如。被执行人:蒙罗玉,居民。申请执行人韦艳如与被执行人蒙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蒙罗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韦艳如借款27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5元。因被执行人蒙罗玉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艳如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蒙罗玉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