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8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587号原告: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宇。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霆。原告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与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新世纪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委托原告代为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共计欠原告报关报检费651877.1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给付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651877.1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舜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的构成主要是包含包干费、滞箱费、修箱费、报检、检验费等费用,并非其诉状上所称的仅仅报关费、包干费、根据业务习惯,所谓的包干费应包含报关、报检、报验、集装箱操作、拆箱、码头操作服务、还有相关的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争议问题也包括原告诉状上所列报关及送检问题的争议都应该归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应属海事法院专属法院管辖,所以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办理相应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报关、报检等事宜,并因代理费用产生纠纷,该起纠纷属于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中的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属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故被告要求移送武汉海事法院管辖,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在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操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 林 来源: